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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八条  学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野芷湖1

第九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条 学校是国家表彰的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国防教育特色学校;是全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全国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样板校;是商务部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全国水产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基地;是全国示范性职教集团主持单位,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建设单位,国家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单位,国家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库建设和专业标准制订主持单位;是湖北省优质专科高职学校,湖北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和专业群建设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院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学校招生政策制定、重大招生事项研究决策。

第十二条 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实施录取工作,处理与招生工作相关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实际,结合近年来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统筹生源质量、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有关考生加分的政策。

第十六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考生成绩相同,按照各生源省份录取规则排序,若无明确规定,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历史成绩从高到低分排序。再根据各专业计划数和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若考生所报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待其余考生录取结束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国家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并补充如下:

①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②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学校药品生物技术专业、农业生物技术专业、生物制药技术专业、药物制剂技术专业、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环境监测技术专业、药学专业、中药学专业不予录取。③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建议报考学校食品智能加工技术专业、食品营养与健康专业、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专业、药品生物技术专业、生物制药技术专业、药物制剂技术专业、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药学专业、中药学专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费标准为:所有专业5000/年;住宿费(含空调使用费)标准为:860//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向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建立了完善的奖资助体系,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持考生所在地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如低保证等)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信息均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对外公告、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上级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培训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hbskzy.edu.cn/(学校官网)

            http://zs.hbskzy.edu.cn/(招生信息网)

招生部门: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处

联系电话:027-87666655  

咨询Q Q800089491

邮政编码:430070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其他相关未尽事宜由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