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经济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北经济学院。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邮政编码430205),学校网址:https://www.hbue.edu.cn,学校标识码:4142011600。
第三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国家“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支持高校。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指导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有序开展工作,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六条 湖北经济学院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根据计划编制相关规定,学校适当预留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平行志愿投档出现的同分现象和缓解生源不平衡等情况,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按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不超过120%。
第十一条 考生体检要求:患有传染性疾病、严重精神性疾病、严重心脏病、血液病、心肌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考生,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色盲考生不得报考艺术类专业。新生录取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如发现高考体检项目中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投档成绩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投档录取及同分排序规则分别按照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执行,同分排序规则不明确的则依次参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该省份所投放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录取的省份,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录取规则和程序以所在省(区、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政策执行,详见学校当年发布的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学校当年发布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规定的办法和本章程规定执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专业不安排分省分专业计划,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第十五条 英语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口语不作要求(省级招办另有规定除外);其他专业不限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公共外语课程均以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分类投档,只招收填报了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进档考生不能调剂到其他类型专业,录取后不得转入其他类型专业学习,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课程为英语授课,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中美合作项目)学费标准:29800元/年,环境设计(中意合作项目)学费标准:39800元/年。
第十七条 除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外,学校认可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最高分值不得超过20分,对加分投档考生,将以加分后的分数进行专业安排。
第五章 入学与复查
第十八条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在报到日以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虽请假但逾期2周不报到或未办理有关暂缓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六章 收费与资助
第二十条 2025级新生实行学分制收费(中外合作办学及部分特殊选拔项目等除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学校财务处网站公示的当年收费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助困、励志、奖优”学生奖助体系,品学兼优学生可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藏龙学子奖学金等;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七章 转专业与特色班级遴选
第二十二条 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专长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相关程序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进校后可按规定要求参加“新财经”实验班或特色班级遴选,遴选成功后进入相应专业班级学习。高考录取至“新财经”实验班的学生转专业受限。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发布后如有教育部新批准专业列入招生计划,其转专业政策按学校当年度转专业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第八章 学历与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年学籍注册,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微专业、辅修专业学习机会。学生达到相关要求,可按照学校有关制度申请相应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网(https://zs.hbue.edu.cn)和招办微信公众号(hbue-zsb)发布招生信息和招生政策,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我校2025年度普通本科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公布后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7-81973717
微信公众号:湖北经济学院本科招生(hbue-zsb)
学校网址:https://www.hbue.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s://zs.hbue.edu.cn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