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2025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汉江师范学院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考生类型包含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中文全称:汉江师范学院;英文全称:H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法人代表:肖德;学校标识码:4142010518。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学校设有普通本科、普通专科两种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学制为四年,普通专科学制为三年。
第七条 学校有十堰市校区(校本部)和丹江口校区。十堰市校区(校本部)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18号;丹江口校区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学府路1号。本科学生在校本部就读,专科学生一、二年级在丹江口校区就读,三年级在校本部就读。两个校区教学资源共享。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校长任招生委员会主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要事项。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招生录取各环节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十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依据湖北省教育厅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投放政策和规定,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情况等,科学、合理地编制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不设预留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湖北省发改委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本、专科新生入学收费项目和标准。详细收费项目和标准随录取通知书一同寄发。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信息通过汉江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zjc.hjnu.edu.cn/)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官方媒体对外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资格线和投档规则,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为依据,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类各专业(英语、日语、商务英语、小学英语教育)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应试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必须以英语或日语作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其他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填报的专业志愿,结合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等各方面情况,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生专业,无专业级差,调档比例为100%。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未提供同分排序规则,传统高考省份按相关科目排序,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综合改革类省份考生排序录取规则参照湖北省政策。所填报专业志愿因专业额满而不能满足时,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我校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填报规则遵循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要求。学校根据考生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同一院校专业组中确定专业。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非第一志愿考生依次递补,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将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政策征集志愿。
第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联考),且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达到合格要求,学校认可各招生省份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和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素质测试)。艺术、体育类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该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投档成绩计算办法及录取规则,依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顺序录取。若投档时,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没有制定统一的成绩计分标准,则按照湖北省艺术、体育类专业计分及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高考加分政策,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二十条 学校承担湖北省地方“优师计划”培养工作,“优师计划”的招生录取按照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我校以下专业: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环境工程、心理学、学前教育、体育教育;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不宜报考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地理科学专业。新生报到后,学校将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填报本校志愿的进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学生,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校建立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社会捐助等为辅的资助体系,帮助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体按照《汉江师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按规定完成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汉江师范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考生和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是按照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唯一机构,并出具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电子),不委托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18号
通讯单位:汉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442000
电话:0719-8846222 8846111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719-8846011
学校官网网址:https://www.hjn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jc.hjnu.edu.cn/
微信公众号:汉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
微信小程序:汉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汉江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我校原政策、规定即行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